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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 浏览: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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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设备及耗材供应商等在我院开展正常业务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和高值耗材使用跟台人员,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

(二)本制度所称医院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使用、管理有关人员。

二、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院药剂科、设备物资保障科等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备案建档,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三、接待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三定两有”原则(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一)预约申请                      

1.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审批制。原则上需在接待日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以下简称附件1),连同其他材料扫描件以PDF形式发送至接待职能科室邮箱进行预约申请。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资料应该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药品项目:药剂科邮箱:616982716@qq.com; 电话:0556-3570006。

医用设备耗材项目:医学工程科邮箱:tczyyyxgck@163.com;电话:0556-3570069。

2.其他材料: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4)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若有);

(5)加盖企业公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备案页面的完整截图。

(二)接待时间

药剂科:每月的第四周星期五下午15:00-17:00(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

医学工程科:每月的第四周星期五下午15:00-17:00(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

如有特殊情况,各职能科室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时间,需向医院纪检监察室报备。

(三)接待地点

医院门诊楼五楼会议室,如有特殊情况,各职能科室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地点,需向医院纪检监察室报备。

(四)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在场,一般情况下根据接待目的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骨干代表参加接待,必要时须有医院纪检监察室成员或相关分管领导参加。

(五)接待流程

1.申请审核。接待职能科室根据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形式审核,审查通过后,完善附件1。

2.预约确认及审批。接待职能科室根据《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信息知会有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确认是否同意参加。同意的继续完善审批表,未同意的应及时反馈给医药代表,取消预约申请,并备注原因。并在接待日3天前将《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3.接待通知。接待职能科室应提前2天将接待审批情况通知医药代表,医药代表下载《桐城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以下简称附件2),签字盖章,连同其他资料签到时提交。准备产品介绍资料3份,接待现场提交。

4.组织接待。医药代表携带相关资料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接待职能科室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

5.接待记录。接待职能科室负责派人做好接待记录。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6.接待资料归档。接待结束后,接待职能科室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材料(含接待日视频材料),并归档备查。

四、监督管理

(一)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院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发现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进入医院非指定时间、非指定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予终止合作,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二)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5.对医院内设科室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三)本院医务人员在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由医院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其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院医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其他

1.项目合同期间与合作商的沟通、协调无需预约。

2.本制度由各职能科室负责解释。

 

附件:1.桐城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

2.桐城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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